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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2-11-16 14:08  


津商职院工字〔20205


关于印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工会分会,各部、处、室、中心,各教学、教辅单位

为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推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原《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修订,2020112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工会

                                           20201110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津党教〔201871号)《天津商务职业学院章程》,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推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教代会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教育方针,汇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对教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为教职工理性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教代会届期与学校党委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一)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

(二)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教代会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1.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2.通过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3.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4.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5.议会议其他事项。

(三)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主席团是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四)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2.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3.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4.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六)召开教代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七)教代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授权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执委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不低于 50%

(一)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名额为教代会代表的25%左右。

(二)执委会委员选举的一般程序是:本届教代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应选人数10%的差额提出预备候选人名单,报学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工会主席可提名为主任候选人,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工会,执委会秘书长可由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任期内执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可进行个别调整。

(四)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1.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请确认;

4.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5.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听取讨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汇报;

6.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7.选举执委会主任;

8.主持召开教代会年度会议等相关事宜;

9.研究决定、组织筹备并主持召开除换届大会以外的各次教代会全体会议;

10.对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和指导。

(五)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换届改选。执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专门委员会,一般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集体生活福利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一)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7人,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从教代会代表中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二)每个专门委员会可设主任1人,由主席团推荐,各专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四)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教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2.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政策制定的调研听证,负有对该行政部门工作检查督促的责任;

3.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五)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六)教代会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换届改选。

(七)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成情况,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十一 教代会代表应通过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委托,代表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与建设,能胜任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岗位工作并发挥骨干作用。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未发生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三)爱岗敬业,关心学校发展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感。

(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愿意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并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必须是本单位工会会员。

十二教代会代表人数不低于在职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30%。教代会代表应当以教师为主体,代表结构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行政管理及辅导员不低于20%。其中女教师代表不40%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十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分会为选区选举产生,由教职工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并经学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和公示后,取得代表资格。

(一)各选区代表名额按照选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30%比例核定,再由选区分配至院、部、处、室等学校内设机构,每个内设机构至少产生1名代表。校领导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的代表选举。

选区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10%),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应获参加会议的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按照代表条件和选举的规定程序,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代表是具备代表资格;代表名额分配、结构比例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教代会工作,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任期与其教代会代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选举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团长、副团长时,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执委会备案。团长负责主持代表团活动、组织征集提案、反映代表的意见、完成大会和主席团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一)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补选。

(二)代表因退休、死亡、离职、辞职、被开除公职、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等,其代表资格自行止,由此造成代表的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三)因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原选举单位或新建单位代表名额不足,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是否补选。

(四)代表在任期内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由此造成代表的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更换。

补选(或更换)代表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团写书面报告送教代会执委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和原因,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在原选举单位(选区)内,按选举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和民主程序补选。补选结果报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示。

第十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教代会会议筹备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将相关会议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 。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及其他人员(其他用工方式人员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教职工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会议根据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提出。

第二十六条 撰写教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教代会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机构或学校工会通知教代会代表,广泛收集各教职工代表团(组)和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教代会提案

审查。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立案。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对提案审查报告进行讨论,经表决通过后确立提案

(四)办理。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学校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五)反馈。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小组)或者学校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七章 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闭会期间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教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二)巡视教代会会议精神宣传贯彻情况,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向学校党政反馈意见。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经验成果,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四)指导教代会各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五)有利于教代会制度良性运转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闭会期间,遇有必需提交教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通过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或由教代会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学校党、行政或者党政指定的内设机构,筹备教代会会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培训、调研、巡视、述职等活动。

(三)组织传达教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召集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五)完成教代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会议召开前,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总体筹备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分类整理图文信息,登记造册归

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协助行政建立健全各层级教职工沟通机制,共同开展日常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34月发布执行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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